2检验 编辑 出厂检验7.1.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5.2、5.4、5.5、5.6.1、5.6.3、5.7.2、5.7.4。 7.1.2 出厂检验项目中任一项不合格时,允许进行调整、修复后重做检验,直至满足该廓要求。 7.1.3 检验按 GB2828规定,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I,合格质量水平6.5,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 7.1.4 钢质防火卷帘必须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出厂检验项目逐项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加工方法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或正式生产后满四年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 f.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