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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代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证书ECFA
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ECFA)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出口到 台湾的货物将获得关税减免的优惠,按照ECFA原产地规则,出口到台湾货物需凭检验检疫部门(商检局 )签发的ECFA项下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才能获得关税减免。深圳市瑞祺进出口有限公司 为企业出口到台湾代办ECFA优惠产地证,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英文为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简称ECFA;台湾方 面的繁体版本称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原称为两岸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或称两岸综合经济合 作协定(英文简称CECA,即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是台湾与大陆自2009年年中开始,经过多次商谈达成的一项重 要协议,已于2010年9月12日生效,其中早期收获清单将于今年2011年1月1日起付诸实施,届时列入清单 的约800项产品将逐步降关税,三年内全部降为零,包括大陆对台湾开放的产品500多项,台湾批准大陆 的产品5大类267项,含石化类、机械类、纺织类、运输类产品等。
1、货物运至(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方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该栏目内容是带有强制性的,必须按规定详细填写。
2、货物交给(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应填写给惠国内的最终收货方的名称、详细地址及国家(地区)。当给惠国属于某一关税同盟,由同盟名称代替国家或地区名称。
3、运输工具及航线:填写装货港到货港及使用的运输工具(海运、空运等)及方式。如果是转运,也应列明,并与提单所列内容一致。
4、仅供官方使用:签证机构在需要时加注内容。
5、项目号:以品名为依据,填写"1………N",只有单项商品时,一般填写"1"。
6、唛头及包装编号:此栏应与INVOICE栏所列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无运输标志时,要填"no mark"或"N/M"
7、商品名称和包装编号及类别:填写商品的具体名称,实际的包装种类和件数,应与信用证和其它单据保持一致,在内容填完后要在后面加结束符号,以防伪造和添加。
8、原产地标准:按背面注释内容填写。
9、毛重或其它数量:与运输单据的总毛重或数量相同。
10、INVOICE号和INVOICE日期:与INVOIC的同类内容完全一致。
11、签证机构证明:签证机构证明、签字、盖章栏。注明签署地点与日期,不得早于12栏日期。
12、出口商申报:出口方声明、签字、盖章栏。申报日期不得早于INVOICE日期。
FORM A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出口产品在给惠国税率基础上进一步减免进口关税的官方凭证。世界给予我国优惠的国家有38个(也就是说,只有出口到这些国家才做F/A):欧盟27国(比利时、丹麦、英国、德国、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芬兰、瑞典、波兰、捷克、斯洛伐克、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塞浦路斯、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挪威、瑞士、土耳其、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全称: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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