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制造许可分为制造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资质许可)和型式试验备案(以下简称型式备案)两种方式。
其中,汽车起重机、随车起重机、全路面起重机、高空作业车,以及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进口起重机械)实施型式备案;输变电施工用抱杆和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不实施资质许可和型式备案;其他起重机械实施资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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