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制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条 从事资质许可中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型式备案中型式试验工作的型式试验机构和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制造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以上内容是行业相关标准的节选,内容与标题没有直接的相关性,只是为了利于搜索引擎的收录,具体项目办理细节及流程欢迎您和您的技术人员来电咨询。
我们公司供应办理:工业认证、媒安认证、民用核许可认证、特种设备许可认证等相关认证。
如需详细了解特种设备资质认证各项申办条件、注意事项、审批流程、相关费用以及取证时间等问题,欢迎来电咨询,我们提供24小时免费咨询服务。
联系人:郝芹 (总经理)
手机:13605180375
13851787257
Q Q : 2323174057
1445404680
电话以及传真:025-83619622
邮 箱:1445404680@qq.com
公司网站: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89号锦华大厦1602室
欢迎新老客户来定制优质产品认证,我们为您提供全面、稳健、效率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