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日益枯竭,各国都在搜索资源,铜资源也不例外,所以废铜资源也成了香饽饽,国内企业从国外进口废铜的越来越多了,但是进口废铜到底需要哪些条件和流程呢?请看下文:
| 商品编码 | 7404000010 |
| 商品名称 | 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机等(包括废电机、电线、电缆、五金电器) |
| 最低税率 | 0.00000 |
| 普通税率 | 0.11000 |
| 出口税率 | 0.15000 |
| 增值税率 | 0.17000 |
| 消费税率 | 0.00000 |
| 计量单位 | 千克 |
| 监管条件 | 7AP |
| 许可证或批文代码 | 7 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 A 入境货物通关单 进口 P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 |
| 商品编码 | 7404000090 |
| 商品名称 | 其他铜废碎料 |
| 最低税率 | 0.00000 |
| 普通税率 | 0.11000 |
| 出口税率 | 0.15000 |
| 增值税率 | 0.17000 |
| 消费税率 | 0.00000 |
| 计量单位 | 千克 |
| 监管条件 | 7AP |
| 许可证或批文代码 | 7 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 A 入境货物通关单 进口 P 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进口 |
国内收货人申请材料递交到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内收货人登记需要提供的文件:
(一)打印填写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对于已经获得ISO9001等质量体系认证的,还应提供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其加盖公章的彩色复印件;
(六)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
(七)加盖公章的国内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八)国内利用单位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准予利用进口废物原料的相关文件证明,如:《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或《监督意见表》,或加工利用能力证明文件,以上三份文件提供任意一份均可。
(九)进口可用作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指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出口资质许可证复印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台湾、港澳侨投资企业只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进料加工企业可只提供海关备案的加工手册。进出口资质文件中的企业英文名称应与申请表中一致。此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申请应向环保部门递交申请,申请清单如下:
申请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所需材料清单(参考)
依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公告2011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要求,申请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企业限为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首次申请时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如下:
1.书面申请报告。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23号公告附一)。
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报告》(23号公告附二)
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场地、设施、设备和工艺情况;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加工利用情况;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情况,包括企业环境保护的管理规章制度,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及其运行情况,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缴纳排污费情况,排污申报情况,环保守法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其他相关情况。
4.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所有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同”和日期)。
(1)企业年检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国税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4)a.进口方式
自营进口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代理进口的:代理进口企业年检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以及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
(代理进口合同中应当订明以下条款:1.有关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价格和质量要求;2.有关进口固体废物必须符合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规定;3.有关不得将所进口固体废物弃货以及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规定。)
b.贸易方式
申请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
5.企业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必要文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登记表)及其批准文件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需要进口固体废物试生产的企业,应当提供试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6.申请表填报的生产场地的照片及其文字说明
包括厂区入口及厂牌、厂区概览、原料和成品贮存场地、加工利用场地)、设施、设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彩色照片及文字说明。
7.企业环保制度和措施
(1)有关经营情况记录簿样本(可参考23号公告附七);
(2)环境监测等环境管理制度文本(包括环境监测方案(监测指标和频率,以及应急监测预案);
(3)有关环境保护岗位职责与考核标准的规章制度;
(4)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环保培训材料等;
(5)相关防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8.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情况
(1)申请自动进口类
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表(23号公告附四);
(2)申请限制进口类
提交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加工利用企业监督管理情况及初审意见表(23号公告附五);
(3)无论申请自动类还是限制类,均需提交6个月以内的废水、废气、噪声的监测报告;
(4)如果污水、不可利用废物委托其他单位处理的,需要提交委托合同和被委托单位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有危废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9.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提供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若尚未进行评估验收,则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向环保部门递交的评估验收申请及回执的复印件。
10.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注:非首次申请的,只需提交1、2、4、8项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