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评审机构应当依据《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TSG Z0005)编制评审记录并正式公布,按照其中规定的内容、要求和程序,组织对资质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条 资质申请单位在取得《受理决定书》后,约请进行鉴定评审前,应当在受理的相应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中,相应试制造一台产品,其试制造产品应当满足附件E相应“试制产品类别和参数范围”的要求,并且达到产品的出厂状态,但在未取得制造许可证前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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