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决定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报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机关,在检察院或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在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的同时,签发《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一并送达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负责执行的县级以上机关应当在收到有关的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一)执行的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情形,如果是以保证金形式担保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并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责令其重新缴纳保证金或提出保证人。对于情节严重,不宜再取保候审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机关应当将保证金退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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