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三年不使用
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是指任何人均可依据《商标法》对已注册满三年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申请。
1、撤销三年不使用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剧增,可注册的商标越来越少。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如查询到存在与拟申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相同或近似商标已注册满三年且连续三年未使用,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商标的请求,同时将自己拟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若在先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撤销,那自己拟申请商标就可能被核准注册。
2、撤销三年不使用所需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书
◆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个人)复印件
3、撤销三年不使用时间:
整个流程大约需要1年
4、撤销三年不使用所需费用:人民币28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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