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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商标局对在部分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满之日前,申请放弃在该部分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放弃在该部分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商标局则撤回原初步审定,终止审查程序,并重新公告。因此,该程序并不是商标实质审查的必经程序。
(二)办理程序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由商标局统一编号打印后,以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则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自取的除外)。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且被邮局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视为送达。送达之日起15日内来商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准予恢复法律程序,否则视为放弃权利。
商标争议
商标注册人认为注册未满一年的商标,与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
请求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条件:
1)、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申请人必须是已核准的商标注册人;
2)、提争议人注册的商标,其申请日期必须先于被争议的商标;
3)、提争议所基于的商标必须与被争议商标属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的相同近似商标;
4)、申请人提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在被争议商标的审定公告期间,没有以这些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过异议并经(终局)裁定。
无论被提争议的商标注册人是否在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时间内进行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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