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C和IP业务许可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IDC和IP业务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向我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其中2个条件细化明确如下:
1.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2.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1)申请经营IDC业务的企业,应利用自有或租用的机房和场地,以外包出租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以及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2)申请IDC和IP业务的企业,应建设独立并具有以下功能的IDC和IP企业资源和业务管理系统。
(3)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IDC和IP企业,应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获得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资质,并严格落实域名实名注册要求,规范域名注册服务行为。
(4)申请经营IDC和IP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安全管理要求,并建设相应的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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