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房产纠纷律师、逾期交房
一、出卖人、开发商迟延履行交付房产义务的,经购房者、买受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开发商、出卖人逾期、延期交付房产或者购房者、买受人逾期、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予以支持。
三、商品房产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具体金额或者赔偿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数额可以依照下面两个标准来确定:
1、逾期、延期、迟延支付房款的,按照未支付购房款的总额,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2、逾期、延期、迟延交付使用房产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四、当事人应注意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建议咨询专业的房产纠纷律师,以免超过期限,永久地丧失合同的解除权,处于被动。
五、若合同约定的延期、逾期交付房产违约金过高,发生房产纠纷后,开发商、出卖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而请求减少的,可按标准适当减少;如合同约定的延期、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较低,购房者、买受人请求适当增加,按违约造成的结果为标准。
六、其他类型的房产纠纷,原则上遵循意思自治,可和解、调解、仲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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