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龙某开的小吃店无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按照国家卫生标准,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组胺含量为每100克小于或等于30毫克。彭女士和小杰食用后剩下的油炸螃蟹组胺含量为100克含组胺47.08毫克,组胺含量已超出国家卫生标准。这些螃蟹是龙某加工销售的。富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调查确认,彭女士系服用含有组胺成分的螃蟹导致过敏性中毒死亡。富民县法院认为,龙某加工销售的油炸螃蟹与彭女士死亡之间存在因果联系,龙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供货商李某所销售的冷冻螃蟹经检验组胺含量未超标,所以李某不承担责任。
据此,富民县法院一审判令龙某赔偿原告损失45万元。
龙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富民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调查情况》仅仅只是内部意见,只有参考价值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他从供货商李某处购买螃蟹进行加工,仅只是解冻后高温煮熟,这一过程不可能产生有毒物质,也不会导致组胺的增加。他加工的螃蟹在购买时就已含组胺,从供货商李某处提取冷冻螃蟹检验出组胺成分符合国家标准,并不代表李某销售给他加工的螃蟹就符合标准。但这一上诉理由没有被采纳
组胺简介鱼贝类可通过细菌分泌的组氨酸脱羧酶使组氨酸脱羧生成组胺而发生腐败变质。当鱼肉中的组胺达到4-10mg/100g,就会发生变态反应样的食物中毒。
国标GB2733-2005
鲐鱼≤100mg/100g ,其他鱼类≤30mg/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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