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 、免赔:
4、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 、属于征用或罚没的;
b 、货物本身的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
c 、货物的合理耗损;
d 、路途堵车造成的延误;
e 、托运方签收托运车辆后;
f 、拖车人或收车人的过失;
g 、收车方已按规定接收车辆,承运方交车人员已离开现场的,事后发现车辆有损或随车物品缺失的;
h 、不可抗力。合同一方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由双方事后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因采取电话、电报或传真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当不可抗力事故停止或消除后,双方应立即恢复合同正常履行.
轿车托运手续:
1.新商品车、展车、试验车等:准备好车钥匙,发票、一致性证书复印件随车
2.带牌车辆:准备车钥匙和行驶本原件或复印件随车
3.过户车辆:准备车钥匙和临时牌照及发票复印件
4.保险办理:提供车主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5.在托运车辆时,要仔细的检查车辆的性能(电瓶电量充足,发动机的性能良好,轮胎正常的气压,冬季时需使用防冻液,车内禁止放易燃易爆物品)
1、承运方必须确保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事项。按时提出、及时运输并准时完成该运输事宜;
2、承运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该次运输产生的风险及相关损失。甲方要求投保的,承运方必须出具保单或承担该约定保单内容下的责任。托运方客户拒绝的,因交通意外、火灾爆炸、自然灾害、装卸货、雨淋、挤压、震动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托运、承运双方共同承担,但承运方承担的最高份额为不超过因上述因素造成损失部分标底运费的2倍;
3、承运方有权查验被运标底车辆的合法性;
4、承运方有权查验并复核收车人的身份和证件的有效合法性;
5、承运方有义务保证被运标底车辆在运输过程中不能被其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6、承运方有义务提供给托运方被运标底车辆运输过程中所有状态及信息,随时查询;
7、承运方有义务在被运标底车辆抵达目的地时第一时间通知托运方约定收车人提、验车辆;
8、承运方不得擅自改动、置换被运标底车辆的相关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