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自成立以来,一贯遵循诚信为本、信誉、客户至上、全面高效的宗旨,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们与商标局、专利局等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和沟通渠道,能够最大限度完成客户委托的代理业务;我们有严谨务实的业务专业队伍,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效率的代理服务。
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及时进行保护。我司愿为所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再助一臂之力,以最满意的价格,最周到的服务,及时为新老客户提供最高效优质的服务。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类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授予条件
1.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通常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这是各国专利法普遍采用的准则,也是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确认的准则。
二、外观专利权的授予条件
1.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2. 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3. 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发明专利的授予条件
㈠、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如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便失去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这是一条基本的原则。但这一基本原则并非绝对,也有例外。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定,在申请日前的一定期限内,发明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公开,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即所谓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本条即是我国专利法对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规定。 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的时间界限,本条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发生本法规定的情形,该申请不丧失新颖性。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申请,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应授予其专利权。
㈢、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本条规定为三种: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是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二是必须是国际展览会,即展出的展品除了有举办国的产品以外,还应当有来自外国的展品。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不丧失新颖性。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 可加急 可包授权;
商标驳回复审,异议与答辩,专利审查意见答辩;
商标转让办理加急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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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 可加急、保授权(发明 可保授权 强势资源 同行朋友可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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