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根据新版GSP要求
制定的医药库房类温湿度综合控制系统方案
(一)测量范围在0℃~40℃之间,温度的大允许误差为±0.5℃;
(二)测量范围在-25℃~0℃之间,温度的大允许误差为±1.0℃;
(三)相对湿度的大允许误差为±3%RH。
(二)系统应当具有对记录数据不可更改、删除的功能,不得设置反向导入数据的功能;
(三)系统不得对用户开放温湿度校正参数调整功能,防止用户随意调整校正参数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第八条 企业应当对监测数据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数据保存时限符合《规范》第四十二条的要求。
(一)每一独立的药品库房或仓间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
(二)平面仓库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1个监测终端,每增加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 平面仓库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药品货架或药品堆码垛高度的2/3位置。
(三)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的货架层高在4.5米至8米之间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2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上、下位置;货架层高在8米以上的,每300平方米面积至少安装3个测点终端,并均匀分布在货架的上、中、下位置;不足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高架仓库或全自动立体仓库上层测点终端安装的位置,不得低于上层货架存放药品的高位置。
(四)储存冷藏、冷冻药品仓库测点终端的安装数量,应当符合本条上述各项的要求,其计算安装数量的单位按每100平方米面积计算。
第十四条每台独立的冷藏、冷冻药品运输车辆或车厢,安装的温度测点终端数量不得少于2个。车厢容积超过20立方米的,每增加20立方米至少增加1个测点终端,不足20立方米的按20立方米计算。 每台冷藏箱或保温箱至少应当放置一个可移动的测点终端。
第十五条 测点终端的安装布点位置应当考虑仓库的结构、出风口、门窗、散热器分布等因素,防止因安装位置不合理而影响对环境温湿度监测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测点终端应当安装牢固、位置合理,可有效防止储运设备作业及人员活动对监测设备造成影响或损坏,测点终端的安装位置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测点终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校准,对系统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系统应当能满足相关部门实施在线远程监管的条件。
第十九条 承担药品委托储存及配送的企业,应当符合本附录的各项规定。委托药品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规范》及本附录的要求,对拟委托企业进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委托运输。(一)药品储存库房或仓间需验证的项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温度分布特性的测试与分析,分析超过规定的温度限度的位置或区域,确定适宜药品存放的安全位置及区域;2.温控设施运行参数及使用状况测试;3.温控系统配置的温度监测点参数及安装位置确认;4.根据操作实际状况测定开门作业对库房温度分布及变化的影响; 5.断电状况测试实验,确定设备故障或外部供电中断的状况下仓库保温情况及变化趋势分析;6.每年应当至少做两次本地区极端外部环境的高温和低温条件下,保温效果验证;7.库房新投入使用前或改造后应当进行空载验证,定期验证时应当做满载测试验证。
系统功能:
远程监测、实时采集、数据分析、打印报表、记录存储、声光报警、短信报警、断电报警、远程监控、分级管理
系统类型:
1)有线型——监测点硬件:有线型温湿度数据采集器
2)无线型——监测点硬件:无线型温湿度数据采集器
拓扑图:
有线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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