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3.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覆盖企业申请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生产。
3.2 企业生产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须达到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3.3企业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
3.4 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手段。
3.5 企业要有保证产品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验人员。
3.6 企业建立并且能够保持持续有效的质量体系。
4、申请的受理
4.2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附件(一式一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换证企业原许可证证书、企业要求保密回避的报告等。
4.2 申请受理程序
4.2.1 企业应到所在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
4.2.2企业应于2002年4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而贻误申报时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
4.2.4 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都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 审查准备
5.1.1电力机械审查部收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寄(送)的企业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合格,制定审查工作计划,并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1.2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自查和整改,完善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素质。
5.2 审查组组成
5.2.1由电力机械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并请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2.2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担任,审查组一般为3—4人。
5.3 现场审查
5.3.1 审查组依据《输电线路铁塔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2)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现场审查。
5.3.2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申证产品的全部生产条件要素,并做好记录。审查组长有责任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3.3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请企业通报审查情况,并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推荐意见上报审查部批准。
5.3.4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请审查部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一年内取消申请取证资格。
6、产品抽样与检验
6.1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输电线路铁塔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附件3)的要求抽样、封样并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样品的可靠性由审查组负责。样品由企业寄(送)检验单位。
6.2 检验单位有责任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输电线路铁塔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办法》(附件3)的要求。检验单位应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3企业自接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起,经过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由企业向电力机械审查部提出申请,重新抽样复检。
7 审定与发证
7.1电力机械审查部应对申请材料、审查材料、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2电力机械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发证书并公告。
7.4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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