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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3.2产品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3.3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
3.5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3.6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3.7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4.1.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均需由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并加盖红公章);
4.2申请和受理程序
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申证小类,每个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
4.2.2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
4.2.4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除江苏省、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河南省、云南省、福建省、天津市、四川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等十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其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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