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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简称GHS,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按照物质和混合物建立分类物质和混合物的协调准则,即危险分类,包含物质和混合物的物理危险、健康危害和环境危害。二是建立协调的危险信息公示,包括标签和化学品数据说明书(MSDS/SDS)。该化学品数据说明书需要包括化学物质或混合物的综合安全信息,包括化学品危险性信息、作业场所暴露途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建议及有效识别和降低使用风险的信息等。2013年开始,欧盟、美国、日本、中国等国相继实施GHS。
欧盟 折叠
·REACH法规(1907/2006)
当产品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产品供应商需编辑SDS,沿供应链往下向进口商、下游用户和分销商传递:
1、当物质或配制品根据67/548/EEC或1999/45/EC指令被分类为危险品,或者,配制品虽没有被分类为危险品,但是其中含有一定比例的高关注度物质(SVHC*)或其他危险组分;
2、根据REACH法规附件13的标准,物质为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毒性物质(PBT)或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物质(vPvB);
3、物质由于上述条件之外的原因,被确定为SVHC;
·CLP法规(EC NO. 1272/2008)
CLP法规,中文名《欧盟化学品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法规规定,2010年12月1日之后,物质必须按照CLP进行分类,那么产品是物质的SDS必须包含CLP的分类和标签,且保留67/548/EEC附件1中的分类信息(第2部分)。
·67/548/EEC附录Ⅲ
·指令2001/58/EC
·物质分类与标签管理的指令67/548/EEC(即DSD指令)
·混合物的分类标签指令1999/45/EEC(即DPD指令)
中国 折叠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旨在对应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并对MSDS/SDS规范做出要求。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
该规定于2000年1月1日发布,2000年6月1日实施,旨在使我们化学品安全说明书(MSDS/SDS)编写格式和内容尽可能与国际标准一致,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
本标准是为对应《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和国际170号《作业场所规范化学品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要求的安全标签内容的表述和编写而制定。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86)
【进口相关资料】
彻底检查,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包)查验,对货物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货物申报单详细核对。
2) 抽查,即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地开箱(包)查验。对集装箱抽查,必须卸货。卸货程度和开箱(包)比例以能够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等查验指令的要求为准。
3) 外形查验,对货物的包装、标记唛头等进行验核。外形查验只能适用于对大型机器、大宗原材料等不易搬运、移动,但堆放整齐比较直观的货物。
5、海关查验的时间承诺 查验部门自查验受理起,到实施查验结束、反馈查验结果最多不得超过48小时,出口货物应于查验完毕后半个工作日内予以放行。查验过程中,发现有涉嫌走私、违规等情事的,不受此时限限制。 (三)征税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海关代征税)。
(三)征税和减免税手续
征税是指海关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的税费(海关代征税)。
1.税费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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