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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许可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鉴定评审报告或者型式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并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级别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要求)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在许可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或者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相关产品的型式试验:
(一)新产品投产或者老产品转厂生产;
(二)正式投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检验等方面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改变;
(三)停止生产一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四)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型式试验有效期;
(五)产品安全性能有问题,审批机关或者用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