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接受约请后,应当在1个月内到施工单位现场进行鉴定评审。
现场评审时,如果发现申请和受理的许可级别、施工类别或者施工许可范围与现场情况不符,评审机构应当现场告知施工资质许可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报告发证机关,由发证机关予以处理。未经发证机关同意,不得进行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时应当对施工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进行确认,填写《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资源确认表》(见附件F),并且按照鉴定评审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纳入鉴定评审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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