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首次取证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达到要求的,按照“不符合条件”处理。换证鉴定评审发现不合格项的,不提整改要求和时间,直接出具“不符合条件”结论。
现场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整改确认后的1个月内上报鉴定评审资料。
现场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鉴定评审资料,不得擅自延期、搁置、处理上报资料。
现场评审结论为“符合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当在1个月内上报鉴定评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对于评审结论为“不符合条件”的,资质申请单位如果需要再次申请相应许可证,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并且应当约请原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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