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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别国实施反倾销措施主要遵循以下过程:立案――调查与裁定――征税。具体而言,第一步是申诉者提请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立案,要求对本国企业和产业在进口冲击下所遭受的损害予以调查。其次是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做出初裁与终裁。商务部负责调查进口产品是否有倾销行为,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则负责调查进口产品是否对其国内产业带来实质性危害。如果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同一案件的终裁都是肯定的,商务部将颁布征收反倾销税令。
关于具体案件的最终裁定受到何种因素影响,学界主要从政治和经济两个领域进行了分析。政治领域视角的观点认为,国际安全从国际体系层次影响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1]汉森认为美国国会对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定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2]此外,经济体身份也被认为是重要因素。迈克尔・摩尔认为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决定中,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更有优势。[3]温迪・汉森等人则认为欧洲等发达国家遭遇保护主义小于非市场经济国家。[4]经济领域的视角也提供了诸多丰富的解释。谢建国、沈国兵总结了诸多经济学视角中的观点,
认为美国国内失业率增加、美国的工业增长率下降、美元兑人民币实际汇率上升都会导致美国对华反倾销明显增加。[5]
上述研究主要关注政治学和经济学视角下的各种影响因素,它们都忽视了一个重要的行为体――申诉者。申诉主体通常是美国国内产业有关代表,他们以书面形式同时向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立案申请。成功立案后,申诉者会继续跟踪案件进展,为了促使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利于自己的裁定,申诉者会做出各种努力,包括出席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听证会、通过国会和行业协会进行游说。申诉者作为案件的原告,作为最直接的行为体,自始至终都在关注案情的发展,
从案件的立案到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申诉者一直都在进行各种努力,以使案情朝着利于自身的目标发展。本文将以1980年至2010年的数据为依据,对长达30年的申诉者数据进行分析(所选数据均来自世界银行数据库),以此对美国反倾销申诉者行为进行研究,并评价其效果,从而给予中国应对美国对华反倾销以启示。
反倾销申诉者作为社会经济行为体,也属于社会利益集团,会努力争取自身利益。美国制度非常健全,制度在引导社会经济行为体获取利益方面起着推动和规范作用。所以本文拟从制度层面探讨美国申诉者的行为。
1美国的游说政治与申诉主体身份。美国政治确立了分权体制。在分权模式下,权力中心之间相互制衡。制衡的政治自然为多元的社会行为体提供了充分的活动空间。“美国分散而多元的政治体制允许各社会团体为自身的利益游说政府,利益团体对政府的合法游说便成为美国政治中的一个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