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监督管理规则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加强型式试验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是对压力管道元件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技术审查、检验测试,验证制造单位具有生产符合安全性能的产品的能力。其试验内容是对压力管道元件的设计和工艺进行验证,对其制造质量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与试验,必要时可进行破坏性试验。
第三条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应当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进行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工作。
第四条 附件1至附件5中的典型压力管道元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除附件1至附件5规定的压力管道元件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压力管道元件也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一)压力管道元件的结构复杂,需要进行设计验证的产品;
(二)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工艺对其性能有较大影响,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的产品;
(三)压力管道元件的主要性能指标不能通过出厂检验确定是否满足要求,必须采用型式试验进行验证的产品;
(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要求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
第五条 压力管道元件的型式试验根据其过程作用、制造工艺、设计方法、结构形式和失效形式划分为不同的试验单元。当必须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管道元件与附件1至5的典型产品具有相同或者相近的过程作用、设计方法、制造工艺、结构形式和失效形式,可将其划分在相应的试验单元内时,如果该试验单元内的产品已经型式试验合格并且在覆盖范围内时,可以免做本规则所规定的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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