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质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单位资质许可(以下简称施工资质许可)。
其中,流动式起重机(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集装箱跨运车除外)、铁路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和轻小型起重设备不实施安装单位资质许可,但是其改造、维修应当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相应的施工资质许可。
第三条 施工资质许可按照设备类别和参数,划分为A1、A2、B、C四个许可级别。同设备类别的许可级别从高向低覆盖,覆盖关系见附件A。
第四条 施工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五条 施工资质许可由申请起重机械施工资质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
申请改造资质许可的施工单位,其改造地址跨省的,应当分别在其改造地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取证。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格式见附件B)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施工活动。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增加施工类别、提高许可级别、增加设备类别、增加改造地址),或者将原许可的改造地址搬迁到新改造地址申请许可证变更(以下统称首次取证)的,经受理后,可以试施工1台以上(含1台)样机,但是试施工应当取得发证机关批准的《起重机械试安装改造维修审批书》(以下简称《试施工审批书》,格式见附件C)。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第八号 从事施工资质许可中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
和人员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考核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施工许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施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
我们是综合性全国范围的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拥有可靠的能力对于煤安认证、工业产品认证、特种设备认证有着丰富的咨询经验
我们是做各类企业管理咨询的综合性企业管理咨询机构
联系人:郝芹 (总经理)
手机:13605180375
13851787257
电话以及传真:025-83619622
邮箱:1445404680@qq.com
QQ: 2323174057
1445404680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和燕路289号锦华大厦16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