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北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环保领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主要致力于电力、冶金、建材等行业的环保工程总承包及除雾脱水装置的研发、设计与制造,北山环保设备公司生产脱硫除雾器是目前国内脱硫行业内专业生产制造企业之一。产品有除雾器、水平式除雾器、屋脊式除雾器、管式除雾器、平板上除雾器、脱硫除雾器!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长期合作,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技术,拥有高端制造设备及先进的制造工艺,公司设计、生产的除雾器具有性能卓越、除雾效率高、使用寿命长、易于装配、方便运输等优点,公司具有完善的技术、生产、销售、人才管理体质,并拥有优良的服务体系。公司技术力量雄厚,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长期合作,拥有多项发明专利技术,拥有高端制造设备及先进的制造工艺,河北北山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环保领域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主要致力于电力、冶金、建材等行业的环保工程总承包及除雾脱水装置的研发、设计与制造,公司生产除雾器是目前计、生产的脱硫除雾器具有性能卓越、除雾效率高、使用寿命长、易于装配、方便运输等优点,公司具有完善的技术、生产、销售、人才管理体质,并拥有优良的服务体系。
5 质量保证5.1 标准、规范
5.1.1 除雾器、喷嘴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现行的有关中国国家标准及部颁标准。
5.1.2 除雾器、喷嘴及其附属设备,还应符合制造商所在国家的有关现行标准和规范,卖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关的标准和规范清单,供买方确认。
5.1.3 卖方应执行本招标文件所列标准。有不一致时,按较高标准执行,并及时通告买方。
5.1.4 合同签订后1个月,卖方提出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试验﹑装配﹑安装﹑调试﹑试运﹑验收﹑试验﹑运行和维护等标准清单给买方,由买方确认。
5.1.5 从订货之日至卖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期内,买方有权提出因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变化而产生的补充要求,卖方应遵守这些要求。且不论买方知道与否,卖方有责任及时书面通知买方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发生的变化。
5.2 除雾器的性能保证
5.2.1 卖方提供的设备应符合本规范书第3、第4节的要求。
5.2.2 除雾器性能考核项目(不限于):
1) 卖方应保证除雾器从FGD系统运行之日起的使用寿命至少为30000小时。在此期间,对于老化和暴露在脱硫环境中引起的结构损坏应不降低除雾器的除雾性能,对于冲洗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该系统必须在设计条件下运行。
2) 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在除雾器第二级后测得的液体夹带率,烟气中不得超过75mg/Nm3(干基)。
3) 在整个保证期期间,总的除雾器压力降不得增加20%以上。使用在线压力降仪表来测量该值。除雾器所有设备都包括在该压力降测量之中。在此期间,不用手工清洗除雾器。唯一使用的清洗方式就是设计用来进行在线清洗的永久冲洗系统;该系统的冲洗强度、频率、持续时间都应在设计条件下运行。
4) 鳞片或橡胶衬里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30000小时;FRP或PP部件的质量保证期为45000小时。
5) 工作点对于失速线的偏离值。
6) 所有设备性能保证期为颁发接受证书后1年, 大修年限(按装置最大连续运行时间计)应大于5年, 设备设计整体寿命为30年(不包括易损件)。
5.3 除雾器的质量保证
5.3.1 每台除雾器的主要零部件均应按图纸及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功能检查和试验,以保证设计和结构满足本技术协议的要求。
5.3.2 卖方应提供有关质量保证的各项文件,这些文件至少包括:
1) 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包括主要外购件)。
2) 产品零部件制造、检验记录。
3) 主要零部件材料检验合格证书。
4) 主要零部件材料试验报告。
5) 性能试验的各项试验结果。
5.3.3 设备质保期为机组性能试验(168)后一年,保证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工作时,卖方应免费为买方及时修理或更换。卖方免费更换后的部件质保期顺延一年。
6 供货范围6.1 概述
6.1.1 卖方应按照本规范书的要求提供一套(两级)完整、可用的除雾器。包括设计、制造、试验、包装及运输。也包括提供安排计划和过程控制文件,如咨询服务、质量管理、对设备结构、启动和运行的必要培训。
6.1.2卖方保证提供设备为全新的、先进的、成熟的、完整的和安全可靠的,且设备的技术经济性能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6.2 供货范围
6.2.1 卖方将提供下列设备,但不限于此:
(1) 除雾器本体
(2) 除雾器喷嘴
(3) 除雾器冲洗管道、连接件
(4) 紧固件和支撑件,如支架、螺栓、螺母、垫片等(塔内所有及塔壁外法兰连接件)
(5) 除雾器支撑梁的基本/详细设计及相应的防腐方案资料等
(6) 与除雾器相关的吸收塔管口的基本/详细设计。
6.2.2 备品备件
卖方应提供上述所有设备安装、调试期间及质保期后一年内的备品备件(价格含在合同总价内),并提供5年运行所需备品备件清单及分项价格供买方选择。
所供的非标准件类备件应附有带技术规范和说明的带加工图纸, 且应保证这些图纸的完整性和正确性;标准件类部件应开列标准代号及参数。
6.3 附表
6.3.1 设备材料清单(包括仪控设备)
卖方应详细填写供货设备清单。(如果数量不足,卖方按设计安装要求补足)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6.3.2备品备件清单
一年期单台除雾器备品备件清单(至少包括以下部件,不限于此)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使用寿命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喷嘴 | RPT28B | 只 | 20 | 30年 | RPT |
单台除雾器五年期(一个大修周期)备品备件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和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使用寿命 | 生产厂家 | 备注 |
1 | 喷嘴 | RPT28B | 只 | 80 | 30年 | RPT | |
除雾器模块 | MEV25 | 块 | 4 | 30年 | RPT | ||
1 | 除雾器模块 | MEV40 | 块 | 4 | 30年 | RPT |
本规范书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本规范书规定的要求。
卖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向买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买方的监造、工厂检查和性能验收试验,并不免除卖方应负的质量责任。
7.1 设备监造
7.1.1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
R点:卖方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搬迁的项目。
W点: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
H点:卖方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买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
买方接到见证通知后,应及时派代表到卖方检验或试验的现场参加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如果买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W点可自动转为R点,但H点如果没有买方书面通知同意转为R点,卖方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买方商定更改见证时间,如果更改后,买方仍不能按时参加,则H点自动转为R点。
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卖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卖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7.1.2 监造内容
应对所提供除雾器和部件进行必要的规定范围的工厂试验,证明加工及材料无缺陷。按规定试验的性能是符合指定设计要求的。卖方应将试验方法和装置交买方确认。
试验后应提供校正曲线及试验报告。
在投标书中,卖方须填写下表(具体内容由卖方提出建议),并提交买方审查。
表7.3.2-1设备监造内容
序号 | 监造部套 | 监造内容 | 监造方式 | |||
H | W | R | 数量 | |||
1 | ||||||
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数量—检验数量 | ||||||
7.1.3 对卖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7.1.3.1卖方有配合买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
7.1.3.2卖方应给买方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7.1.4.3卖方应在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前10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时间通知买方监造代表。
7.1.3.4买方监造代表有权查(借)阅与合同监造设备有关的资料,如买方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7.1.3.5卖方应在见证后十天内将有关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资料提供给买方监造代表。
7.2 工厂检验
7.2.1 卖方须严格进行工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7.2.2卖方应至少在开始试验前提交所有系统和设备的检验日期、地点及试验或启动步骤流程图和计划,供买方检查及推荐。并指定专家参加某些检验和全部试验过程。这些步骤应包含制造商的质量控制计划、特性检查项目和验收标准和规定。
7.2.3工厂检查的范围:
·所有原材料和仪表电器元器件进厂时的品质检测, 以证实其品质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试验
·生产过程中的每一步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 包括所有部件的加工质量, 焊接质量检查。
·性能检查包括出力与效率、泄漏及噪声等。试验后应提供校正曲线及试验报告。承受内部压力的部件,在内外油漆之前, 应按有关规范进行压力试验。
·出厂前必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7.2.3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买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在24小时内将情况通知买方。
7.2.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之中。
7.3现场开箱检验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买方在接到卖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卖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由卖方处理解决。当货物运到现场后,买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买方应在开箱检查前14天通知卖方开箱检验日期,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买方应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检查期间,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卖方委托买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由于买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买方支付。
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权威检验机构联合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见到的损伤和缺陷将根据由各方同意的维修步骤进行维修并重新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