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租场测试,传导辐射测试怎么收费, 哪家公司比较有可以包车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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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MC包括EMI(interference)和EMS(susceptibility):
各种运行的电力设备之间以电磁传导、电磁感应和电磁辐射三种方式彼此关联并相互影响,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对运行的设备和人员造成干扰、影响和危害。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电磁兼容EMC学科以研究和解决这一问题为宗旨,主要是研究和解决干扰的产生、传播、接收、抑制机理及其相应的测量和计量技术,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技术经济最合理的原则,对产生的干扰水平、抗干扰水平和抑制措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处于同一电磁环境的设备都是兼容的,同时又不向该环境中的任何实体引入不能允许的电磁扰动。
EMC包括EMI(interference)和EMS(susceptibility),也就是电磁干扰和电磁抗干扰。EMI,电磁干扰度,描述一产品对其他产品的电磁辐射干扰程度,是否会影响其周围环境或同一电气环境内的其它电子或电气产品的正常工作;EMS,电磁抗干扰度,描述一电子或电气产品是否会受其周围环境或同一电气环境内其它电子或电气产品的干扰而影响其自身的正常工作。
EMI又包括传导干扰CE(conductionemission)和辐射干扰RE(radiationemission)以及谐波harmonic。EMS又包括静电抗干扰ESD,射频抗扰度EFT,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浪涌抗扰度,电压暂降抗扰度Dip,等等相关项目。
电磁兼容性(EMC)的要求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产品的电磁干扰性(EMI),另一方面是产品的电磁干扰免疫性(EMS)
指令第四条定义如下:
-产品所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得超过一定程度,以确保无线电设备、通讯设备及其它设备能正常工作;
-产品亦须有适当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确保其本身的正常工作;
在评鉴某一产品是否符合电磁兼容性保护要求时,应引用相关的技术标准。这类技术标准,可以是欧盟协调标准,也可以是各成员国的国家标准。
4.指令与认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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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磁兼容性(EMC-ElectromagneticCompatibility)指令89/336/EC制定于1989年5月3日,1996年1月1日强制执行。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5日通过了新的电磁兼容(EMC)指令2004/108/EC,新EMC指令将于2007年7月20日开始实施,替代现行的EMC指令89/336/EEC,新EMC指令实施之后有两年过渡期,即按89/336/EEC指令进行认证的产品2009年7月20日之前仍可在欧洲市场销售。
2.指令范畴:
所有各种电动和电子器具或系统,以及含有电动和(或)电子组件的设备和装置。这些器具、装置或设备容易产生电磁扰动或其性能容易受到此类电磁扰动的影响。这个定义的范围相当宽,从理论上讲,它包括了从电磁驱动的玩具到大型的工业设备在内的所有设备器具。在该指令的附录3中所列的产品类别进一步确定了上述一般定义的具体范围:
-家用无线电和电视接收机(HouseholdWirelessandTVB);
-移动式无线电设备(MobileRadioEquipment);
-医疗和科学设备(MedicalandScienceEquipment);
-家用电器和家用电子设备(HouseholdEquipment);
-教学电子设备(Electronicrealia);
-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发射设备(R&TTE);
-工业制造设备(IndustrialEquipment);
电磁兼容性测试服务(EMC)
CISPR 11/EN 55011 工业、医疗和科学产品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CISPR13/EN 55013 广电类产品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CISPR14/EN 55014-1 家电类产品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CISPR15/EN 55015 灯具类产品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CISPR20/EN 55020 广电类产品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CISPR22/EN 55022/VCCI V-3/FCC 47 CFR Part 15B 信息技术类产品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CISPR24/EN 55024 信息技术类产品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EN55014-2 家电类产品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EN61547 灯具类产品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EN61000-6-1 居住、商业、轻工业环境下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EN61000-6-2 工业环境下的电磁抗干扰检测
EN61000-6-3 居住、商业、轻工业环境下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EN61000-6-4 工业环境下的电磁波干扰检测
EN50091-2 不间断电源的EMC要求
EN 60555-2/EN 61000-3-2 电源谐波检测
EN 60555-3/EN 61000-3-3 电压闪烁检测
IEC/EN 61000-4-2 静电放电抗干扰性检测
IEC/EN 61000-4-3 射频电磁波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4 电性快速脉冲群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5 雷击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6 传导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8 电源频率磁场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11 电压瞬降抗干扰检测
IEC/EN 61000-4-12 振荡波浪涌
IEC/EN 61000-4-13 谐波、谐间波抗干扰
-移动式无线电通讯和商业无线电话设备(MobileWirelessEquipment);
-信息技术设备(ITE);
-航空和航海无线电设备(AeronauticalandMaritimeMobileRadio);
-通讯网络设备和仪器(CommunicationEquipment);
-一般灯具和荧光灯具(Lighting);
-厂商自我声明:
由厂商自己提出保证声明。若厂商根据欧盟标准(协调标准)制造其产品,则可签署保证声明,以证明符合本指令之电磁兼容性保护要求。此保证声明是由制造者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签署。该保证声明,必须于产品上市后保存10年,供主管机关备查。
-由机构(CompetentBody)提出报告:
若厂商未引用或仅部分引用欧盟标准,则制造者或其在欧市内的授权代表须在产品上市时,建立一份技术档案备查。这份技术档案须包括产品说明,所采取之电磁兼容性方面的保护措施,以及由专业机构(CompetentBody)核发的技术报告或证书。该技术报告,必须于产品上市后保存10年,供主管机关备查。
-由认证机构(NotifiedBody)执行型式认证:
若产品属于国际电信协会公约中所定义之无线电通讯设备,则制造者或其在欧盟内的授权代表须向认证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EC型式认证证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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