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华通塑管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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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公称外径()
硬聚氯乙烯(PVC-U)管道系统所用管材和管件的标定外径。不包括以法兰和用螺纹尺寸标定的管件。
注:本规程中所列公称外径为管材最小平均外径,可用作管材设计外径。
2.1.2公称壁厚()
规定的管壁厚度。等同于管壁任意一点规定的最小壁厚。注:本规程中所列公称壁厚
,可用作管材设计壁厚。
2.1.3公称(额定)压力(PN)
与管材系统组件的力学性能相关的内水压力指标。
注:本规程中规定的公称压力指标为管材系统组件的长期内水压力的许可应用指标。
2.1.4工作压力()
给水管道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作用在管内壁上的最大持续运行压力。不包括水的水锤压力。
2.1.5水锤压力(ΔF)
在给水管道系统中,由于水的流速发生突然变化而产生的大于工作压力的瞬时压力,亦称波动压力。
2.1.6设计压力()
给水管道系统在运行中,作用在管内壁上的最大瞬时压力。为管道长期运行中的工作压力与残余水锤压力之和。
2.1.7静水应力
在内水压力作用下管壁产生的环向拉应力。
2.1.8最小要求强度
在水温20℃和50年内压长期作用下,PVC-U管材环向抗拉强度的最低保证值。该值为PVC-U管材环向抗拉强度的长期静水压设计基础值。
2.1.9总使用(设计)系数(K)
根据PVC-U管材特性和管道系统工作条件确定的大于1的设计安全系数。
注:将MRS除以K,为本规程中规定采用的管材在20℃时的允许环向抗拉强度。
2.1.10二次加工管件
用PVC-U管材切割成异形短管后,拼装制造的弯管、三通等管件的统称。
2.1.11过渡件
用于PVC-U管与铸铁管、钢管、其它塑料管等不同材质管道,或与阀门等配件连接用的具有转换性能的一种专用管件的统称。根据管道系统连接的需要,有短管、三通、四通等形式,其规格和尺寸必须符合各端接头的形式和技术要求。
2.1.12止水栓、分水鞍
用于在已建PVC-U管道上开孔安装支管、户管的专用配件。其基本构造是两个可紧固在管道上的半圆管箍,在上部半圆管箍上设置各种开洞和连接设施,可在管道无水或带水条件下开孔接出支管、户管。一般为工厂制作的系列专用产品,如带水打孔立式止水栓、旋转式分水鞍等。
2.1.13闭合温差
敷设中将管材连接成整体管道时的场地环境温度与运转后管道内外介质温度可能出现的最大温度差。对粘接、熔接类刚性接头,为已连接的管段之间最后闭合时的场地环境温度差;对胶圈密封类柔性接头为每根管材插入时的场地环境温度差。
8.3.1管道上设置阀门、消火栓、排气阀等附配件时,其重量不得由管道支承,必须设置混凝土、砖砌等刚性支礅。支礅应有足够的体积和稳定性,并有锚固装置固定附配件。支墩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砖支墩必须采用机制粘土砖,用水泥砂浆砌筑。
8.3.2管道上设置阀门井时,平面净空尺寸可按阀门规格、维护检修要求确定。
8.3.3阀门井采用整体板式基础时,阀门支礅应支承在阀门井的混凝土基础底板上。底板上用插筋锚固支墩时,底板可与支墩共同承受阀门关闭时产生的轴向推力。
8.3.4阀门井内无基础底板时,阀门支礅必须按本规程第8.3.1条设置独立的支礅。当阀门关闭可能产生轴向推力时,支礅还应具有支承轴向推力的能力。当支礅重量及刚度不足以支承轴向推力时,必须在管道上采取其它有效止推措施。
8.3.5井底与管外底的净距不宜小于200mm。井底无混凝土底板时,应在井底铺不小于150mm厚的卵石层。
8.3.6阀门井基础必须浇筑在原状地基或经过回填密实的地层上。混凝土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15;砖砌体必须采用不低于M75水泥砂浆砌筑;砖材必须用机制粘土砖。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砖砌井室外壁必须做封闭的水泥砂浆抹面防水层。
8.3.7阀门井顶部宜采用连成一体的灰口铸铁、可锻铸铁、球墨铸铁井盖及支座;亦可采用工厂生产的符合标准的纤维混凝土、玻璃纤维增强树脂(玻璃钢)等复合材料制造的井盖及支座。井内踏步宜采用可锻铸铁、球墨铸铁踏步;钢制踏步必须采用钢材外部注塑的塑钢踏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