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如果您拟建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指新建、技改、扩建、迁建、区域开发、饮食*服务等项目),应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
二、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科是具体承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动工兴建之前,对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使用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措施。以下简称“环评”)审批和“三同时”(指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验收及县(市)管以上建设项目审查、转呈的工作机构;舞钢市环境监察大队受舞钢市环保局的委托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
您应向管理科提交项目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结合拟选厂址编写的环境影响说明及有关工程技术资料(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主要原、燃材料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厂址周围环境情况等);
2、拟建项目所在地区地理位置图;
3、其他资料。
自您的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10日内,环保局将提出书面意见。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
1、在建设项目立项后,您应提交以下资料:
(1)计委、经贸委或外资办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拟建工程平面布置图,厂址地理位置图;
(3)其它资料。
自您的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10日内,管理科将对您拟建项目提出书面环评要求。
2、您应委托有环评资格的单位按环保局提出的环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
3、您的报告表或登记表编制完成后,应持该表一式5份到环保局管理科办理审批手续。
(1) 项目属于报告表的,环保局自收到您的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2) 项目属于登记表的,环保局自收到您的报告表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4、您的项目属于编制报告书的,应按以下步骤办理审批手续:
(1)提交环评单位编写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2)配合环保部门审批;
(3)您将修改后的大纲呈报管理科,环保局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4)您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向舞钢市环保局报批;如项目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后才进行建设的,应报原审批的环保部门重新审核。环保部门自收到您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给您提出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