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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服务内容:案件分析、撤三申请文件撰写并提交
商标撤销三年停止使用材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加盖公章);
2、《商标代理委托书》(加盖公章);
3、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身份证(签字)复印件;
4、对撤销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调查及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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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电器、古越龙山、曼卡龙、浙江日报集团、浪漫一身、苏泊尔、华数传媒、艾莱依集团
裕阳荣誉:
全国优秀代理机构、浙江省著名商标、INTA国际商标协会会员、浙江省十佳商标代理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