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办湖南长沙井口装置和采油树A、B级别安装许可认证
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做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实施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制造用于境内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资格管理。
第三条(许可方式、许可项目及级别)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按照产品类别、品种、产品级别和产品范围确定许可范围,许可方式分为工厂许可和型式许可,具体划分见附件1。
第四条(许可实施的分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境内、境外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许可的实施,并且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其所辖区域内部分制造单位资格许可的受理、审批(以下简称为审批,委托的许可项目见附件1,)。
申请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其申请的项目中同时含有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批项目和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项目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审批。
获得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完成。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制造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制造许可有效期内制造产品的汇总表;
(二)产品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
换证时,对原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许可项目无相应产品制造业绩时,应当重新试制产品并进行型式试验,换证程序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
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进行制造的行为;
(二)产品安全性能接受监督检验的情况;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情况;
(五)与许可产品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
(六)许可项目产品的生产数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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