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危险化学品的,可联系我们处理
我公司拥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危险化学品的,可联系我们处理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受理范围: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