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制造单位需要增项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资质许可增项申请,注明增项的内容。
增项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按照本章节至第三节的规定办理。增项应当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办理完成。
只增加设备类别的,资质申请单位可以提出免评申请。发证机关经确认,对于原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正常、原发证设备类别的许可资源可以满足申请增项的设备类别制造条件的资质申请单位,可以直接予以免评。予以免评的,经发证机关审批后直接增项并换发《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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