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规范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保证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工作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包括原材料、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 从事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在许可实施机关确定的范围内实施鉴定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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