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资质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要求和制造单位资源条件要求两部分。
第二条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TSG Z0004)的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运行。
第三条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且具备与申请许可级别和设备类别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场地、厂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等资源条件,具体要求见《起重机械制造单位资质许可条件》(附件E)。
制造单位不得与其他起重机械制造单位共用同一资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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