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高新企业认定办理流程及评分标准
欢迎咨询:
15153157622 仪老师
QQ:512052929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分标准: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30分
企业拥有的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不含商标)。[说明]
1.由专家对企业申报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否符合《工作指引》要求进行评判。
2.同一知识产权在国内外的申请、登记只记为一项。
3.若知识产权的创造人与知识产权权属人分离,在计算知识产权数量时可分别计算。
4.专利以获得授权证书为准。
5.企业不具备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7个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7个外观设计专利或者2个发明专利或者7个实用新型专利。
2、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30分
最近3年内科技成果转化的年平均数需四项以上。[说明]
1.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专利、版权、技术使用许可证、注册的软件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国内外的申请只记为一项。
2.购入或出售技术成果以正式技术合同为准。
3.此项评价可计入技术诀窍,但价值较小的不算在内。从产品或工艺的改进表现来评价技术诀窍等的价值大小(企业可以不披露具体内容)。
4.技术成果转化的判断依据是:企业以技术成果形成产品、服务、样品、样机等。
注:如果要拿到30分,必须要有12个技术开发合同或者12个技术服务合同或者12个销售合同(分别针对不同产品)
3、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 20分
(1)制定了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2)建立了研发投入核算体系;(3)开展了产学研合作的研发活动;(4)设有研发机构并具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5)建立了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注:以上五个小项全部齐全后,才能拿到20分
4、成长性指标 20分
此项指标是对反映企业经营绩效的总资产增长率和销售增长率的评价(各占10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总资产增长率=1/2 (第二年总资产额÷第一年总资产额+第三年总资产额÷第二年总资产额)-1。
销售增长率=1/2 (第二年销售额÷第一年销售额+第三年销售额÷第二年销售额)-1;
注:总资产和销售每年是递增的,才能达到最高20分
前期评估-签订委托协议-提交相关材料和费用-初审材料盖章-领取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企业。它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二○○八年七月八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在上述政策的指引之下,北京市政府立即成立了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并开展工作。
三、国家高新企业认定条件:
1、在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企业,公司成立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
2、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证书等.
3、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A、发明或者植物新品种2件以上;B、实用新型7件以上;C、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或者软件著作权或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7件以上;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明细表
第一部分:企业注册登记表(打印件)
第二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打印件)
要求: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公章齐全);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收入数据应和审计报告中数据一致。
第三部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四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
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4)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上年)总收入的60%以上
*高新专项审计报告要求是原件
第五部分: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复印件也可以)
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第六部分: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1、企业科技人员名单、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2、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
可以是专利证书复印件、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复印件、植物新品种证书复印件
备注:也可以是以上知识产权证书5年以上独占许可合同备案的复印件)
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材料
著作权证书、技术合同备案、新产品证书、检测报告、查新报告、销售证明(合同、发票、用户意见)、生产许可批文、实物照片、奖励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4、企业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目录及证明材料
1)研究开发项目立项报告;
2)研发投入核算体系;
3)产学研合作的证明材料;
4)研发机构和相应的设施和设备清单;
5)研发人员的绩效考核奖励制度。
五、注意事项:
申请通过以后,请按照网上要求准备相关文件,补充有关签字、加盖公章,连同相关附件一律按A4纸张大小,一式一份装订成册,另携带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两份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申请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二)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审查
认定机构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库;依据企业的申请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查,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公示与备案
认定机构对企业进行认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认定管理机构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