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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X射线诊断防护安全操作要求
1.1 放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技术,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满足放射工作人员岗位要求。
1.2 根据不同检查类型和需要,选择使用合适的设备、照射条件、照射野以及相应的防护用品。
1.3 按GB16348和GBZ179中有关医疗照射指导水平的要求,合理选择各种操作参数,在满足医疗诊断的条件下,应确保在达到预期诊断目标时,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到的照射剂量最低。
1.4 尽量不使用普通荧光屏透视,使用中应避免卧位透视;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
1.5 X射线机曝光时,应关闭与机房相通的门。
1.6 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应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符合GBZ128的规定。
1.7 对示教病例不应随意增加曝光时间和曝光次数。
1.8 不应用加大摄影曝光条件的方法,提高胶片已过期或疲乏套药的显影效果。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在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工资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18871、GB16348和GBZ179的规定。
2.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加强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X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严格控制适用剂量较大、放射较高的放射技术、除非具有明显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CT进行健康体检。对不符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X射线检查。
3.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4.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符合GB1887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对患者和受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应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患者和受检者的受照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5.各种X射线检查应使用相应的专用设备,且各类设备的应用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X射线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的要求。各种X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