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核级(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应该具备的资格条件,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的要求,制定本文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颁布的“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批)”中列出的各类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第三条 1E级电缆设计制造许可证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满足《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
第四条 申请单位必须取得GB/T 19001(或 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申请单位应根据《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及其导则的要求,结合所申请活动的技术和管理特点以及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完善的核质保体系。该体系应能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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