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规定没收财产、罚金、罚款的区别无效合同的种类有哪些罚金如何缴纳和追缴用房产证抵押多每月能贷多少剥夺政治权利法律规定房产证抵押限制金额吗民间借贷纠纷怎么处理缓刑期内犯罪法律如何规定现在房产证抵押能贷吗如何预防欠款纠纷产生欠款纠纷预防措施有哪些个人可以拿房产证抵押吗什么样的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用别人的房产证抵押吗如何认定借款书面借据现在用房产证抵押好办吗抢劫罪司法解释抢劫罪量刑标准规定抢劫罪定罪量刑规定。
一是主动与县“禁砂办”取得联系,及时掌握了所有囤积砂石料场方位及经营人,与此同时还向县“禁砂办”取得了所有囤积砂石料场的所囤积的数量;二是在掌握了手资料的基础上,组织了专门的力量到所有囤积砂石料场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并在实地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分别向各砂石料经营户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办理税务登记。截止日前25户经营户已全部到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已根据实地调查核实了解到的经营情况,已从9月份起陆续分别向25户经营户下发了《核定定额通知书》,每户核定定额(应纳税销售额)为20000元/月到60000元/月不等,月增收税款达20000元,目前已征收入库税款32200元。
问题:我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是道路、桥梁施工,在东北施工时,当地税务局找到我们,要求我们对建筑材料砂,碎石,片石,条石,生石灰等缴纳资源税,并说我们有代扣代缴义务,我想问,税务局说的有道理没有?这些建筑材料属于资源税(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这7类)中那些项目?若交,按什么标准缴纳?。二、建筑施工使用的沙子、石料是否为应税矿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具体适用税额,按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执行。1、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二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根据国税函[2000]733号包括个体工商户)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2、资源税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4、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内容摘要〕 通过对我市砂石行业税收管理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对如何管好、管住砂石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措施。 〔关 键 词〕 砂石 税收管理 对策 〔作者简介〕 六盘水市国家税务局如何抓住这一难得的发展机遇,管好、管住砂石行业这一重要税源呢? 一、六盘水市砂石行业的基本状况 目前,全市共有200多户砂石场,其中:按定期定额征收的有150多户,占总户数的71%;按查账征收的有30户数,占总户数的18%;按查定征收的有20户数,占总户数的11%。 二、砂石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力度不够 由于砂石的经营场地分散,且每户税收不多,使基层税务人员产生了重征收、轻管理,重一定规模采砂石场和经营户的征收、轻零散户管理的思想。尤其是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砂石经营者,税务机关没有及时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对部分纳税人虽然进行了多次催办和催交,但由于地处偏远,税务机关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与工商、国土等部门的信息交换不够,导致税源不清、户籍不明。费用中,除了聘请的工人外,经营者及其家人的工资也没有一个明白的记录;日常生产费用有的凭心记,有的是零散的记录;销售砂石大都是现金交易,税务管理机关采集的信息基本上都是经营者口述的,税务管理机关没有准确掌握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信息,导致核定税额自然也不够准确。 (一)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实现全社会协税护税 作为税务机关,要有针对性开展税收宣传,加大砂石行业税收知识的宣传力度和宣传面,加大对企业的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从而进一步堵塞砂石税收征管漏洞,形成自觉纳税和协税护税的良好局面。
一、大唐观音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观音岩公司”)与中标施工单位是不同的纳税主体,大唐观音岩公司向中标施工单位按合同提供的砂石、钢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建筑材料,并从工程结算款中扣减材料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条的规定,属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二、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受托开采、挖掘、破碎、加工各类砂石,收取加工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的规定,属增值税的应税劳务,应缴纳增值税。
该区及时召开专题业务学习会,强化干部职工对资源税管理的认识,掌握砂石资源税“源泉控管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方法,做到实施范围清楚、税额标准清楚、操作方法清楚;主动深入到砂、石、砖厂,混凝土搅拌站,向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司发放宣传单、举行税收政策辅导会,加强砂石资源税税收政策宣传,使纳税人充分掌握管理规定;动员辖区资源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按照要求主动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和申报纳税,增强他们主动申报和纳税的意识。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康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及免征地方税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字[1997]13号)精神,对西康铁路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不管是自采砂石,还是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收购砂石,全部免征资源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6.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公司在其他城市设有分支机构(总、分机构各自独立缴纳增值税),其分支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后将货物送交港口,由总公司统一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请问:分支机构向客户收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能否免征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如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广告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会展代理、邮政代理等,其中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向委托人收取含运费在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且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的,应分别核算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并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随着兰新铁路复线、高速铁路、吐鲁番新城示范区、村村通公路、沙尔湖煤田等一大批重点工程的陆续上马开工,吐鲁番地区的砂石料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从2009年的12户发展到目前的32户,税收也由2009年的30余万元猛增到2010年底的190余万元。二是积极发挥信息管税的作用,注重对纳税人的信息采集分析,与工商、地税、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加强联系,对该行业纳税人进行清查,确定纳税人主体。对临时取得经营资格的纳税人进行核定征税,积极鼓励纳税人转变资格,由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经营身份,便于管理。五是细化砂石料销售单位的管理,加大纳税评估力度,严格按照程序核定未建账户的税款,从各方面了解该行业业户生产、销售、库存的情况,对各业户进行纵向、横向的数据分析,通过砂石料用量占工程项目总量的比例确定其销量。对2010年只开工生产从未发生销售的砂石料纳税人,在做好有关税收政策宣传的同时,深入生产现场了解情况,积极做好有关核算及纳税辅导工作,加大监控力度,为确保砂石料行业税收的持续增长打下了基础。
检查主要内容为:对增值税、资源税户籍进行清理,掌握相关信息,健全户籍台帐;对增值税、资源税纳税人销售渠道、销量、开采量以及对外签订的购销合同进行检查;对砂石经营行业的税负、市场价格、利润率、开采量及价款、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及各种税款的行为进行清理检查;清理各项税收政策,将新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第七条规定,凡开采销售本办法法规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所以煤炭无需扣缴资源税,不需对方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石灰石与黄沙需代扣资源税,需对方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因粉煤灰不是原矿矿产品,而是工业产品的废料,所以不属于资源税征收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市地税工作人员介绍,很多人并不清楚砂石资源税,其实家里装修时使用的砂石都有0.5元/吨的砂石资源税,由于砂石的使用量和开采量的测量有难度,因此这一税种的征管一直存在漏洞。 为了完善征管工作,近日,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了关于加强建筑用砂石资源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提出解决办法——由从事建筑业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主动代扣代缴未税砂石资源税。
按照税法恩赐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砂石可以选择按照6%缴纳增值税。1994年以来,全部砂石销售者均选择这种纳税模式,但,突然我们发现使用17%缴纳增值税的砂石企业多了起来。请关注你接触到的企业,特别是管桩企业、按照17%缴纳增值税的混凝土企业。。。但我担心的是,生产企业依然在按照6%缴纳税款,或者一个企业拆成2-3个企业,1个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但所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的支出均在一般纳税人里抵扣。在转型前,商贸企业是无法承担经营砂石17%的税率的,但现在却又不少是商贸企业开出的,如果他们购进砂石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可以理解,但如果进货的是6%,他是无法承担17%与6%税率差形成的税款负担的,往往会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运费来对冲税款。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砂石行业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该县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清理的范围、时间、职责进行明确,完善砂石行业的管理办法、内容标准等;抽调业务骨干组建联合检查组,对全县进行拉网式清查,摸清辖区内砂石生产业户的分布及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催促无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税务登记证;以房屋修建、工程建造、砂石开采等纳税人为重点宣传对象,采取需求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砂石行业经营者与用砂业主规避税收风险的能力;深化创新专业征管一体化方式,加大对普通和代开的管理力度,推行全程跟踪服务制,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案情复杂的业户,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与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依法取得和使用意识。
我公司是太原的一家建筑企业,在阳泉某县施工的时候,就施工过程中要购买当地的沙子,石子等用料,但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缴纳资源税,请问按照资源税征收管理,我省是否有此项规定?若有该如何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的规定:“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7]第2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建筑用沙、石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公告如下:“ 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含)之后,对发生纳税义务的建筑用沙、石,按每立方米2元征收资源税。
为加强砂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扣代缴办法》)、《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沙石 粘土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105号)规定,现对加强我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城区砂石资源税实行“源头控管与代扣代缴”相结合的征收管理办法。 三、本公告第二条所称“未税砂石”是指未缴纳资源税的河砂、片石、碎石、卵石及其他石类,即纳税人在销售砂石时未向收购砂石的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砂石。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砂石,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凭证。 九、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一)应扣未扣税款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税款的; (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五)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资源税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六)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七)转借、涂改、损毁、造假、不按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的; (八)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以及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
因此,对电站建设工程使用的砂石料,应按《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税的通知》(云地税发〔1994〕01号)等相关规定征收资源税,其中对属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砂石,除另有规定外,依照0.50元/吨或立方米的征税定额征收资源税。
为进一步规范、强化砂石行业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该县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专项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对清理的范围、时间、职责进行明确,完善砂石行业的管理办法、内容标准等;抽调业务骨干组建联合检查组,对全县进行拉网式清查,摸清辖区内砂石生产业户的分布及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催促无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税务登记证;以房屋修建、工程建造、砂石开采等纳税人为重点宣传对象,采取需求会、座谈会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砂石行业经营者与用砂业主规避税收风险的能力;深化创新专业征管一体化方式,加大对普通和代开的管理力度,推行全程跟踪服务制,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及案情复杂的业户,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偷逃税行为与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依法取得和使用意识。
资源税的税目如下:(一)原油、(二)天然气、(三)煤炭、(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五)有色金属矿原矿、(六)黑色金属矿原矿(七)盐。所以砂石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为更好地发挥资源税政策调节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资源税征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96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建筑用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问:砂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二条规定: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