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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华商报报道了一则《在水源地私设暗管排污 榆林一屠宰厂被罚10万元》引起广泛关注,因为排污地点是榆林水源地之一的红石峡水库,这里担负着榆林城区数十万人供水的任务,而且早在4年前就被省政府确定为一级水源地保护区,榆阳区政府也曾发布关于红石峡水源地保护的公告。
涉事肉食屠宰厂通过私设暗管排放污水,且污水臭气扑鼻,使得对水源地造成污染,最终的结果是榆阳区环保局责令对该屠宰厂封堵排污管,处以10万元罚款。针对这样的处罚结果,不少网友评论称监管部门岂能以罚代管,避重就轻从而走过场含糊了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各方重视。新《环保法》的出台实施,更是得民心之举,连续的、不设限的罚款是新《环保法》震慑违法企业的第一步,法律惩处将使得违法排污者面临人身自由的限制。正如一枚硬币的两面,新《环保法》在对违法者动用重罚和限制自由手段的同时,也对执法者划定了清晰的责任,给执法者头上也高悬利剑。
在这种强大压力下,企业必须主动加大环保投入,加快对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改进度,以守法促升级;环保部门也应加大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震慑环境违法犯罪,这样就能看到明显的治理效果。与此同时,警惕一些问题的发生很有必要,其中就包括对环保部门执法日益扩权的担忧。
现今,有少数执法部门已将手中的执法权视为“摇钱树”,对于他们而言,行政执法目的或许并不是解决各类社会问题,而是在于是否能够产生更多的罚款。面对企业存在的乱排乱放等违法行为,环保部门总是“以罚代管”,未能从源头上加以治理,时常在罚款之后事情便不了了之,但实际上“以罚代管”的追惩式环保执法模式与社会长远发展的需求相去千里。
环保领域的“以罚代管”实质上是放纵污染,有些污染企业在地方上能够“长盛不衰”,与“以罚代管”有着直接关系。因此,面对一些企业存在的恶意污染问题,不仅要在经济上对其重罚,给企业敲响警钟,更需要从源头上加以根治,真正引导广大企业增强环保意识,自觉地将环境保护视为不敢触碰的“高压线”。
要想真正有助于为公众营造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环保部门必须要根除“以罚代管”的病态执法模式,谨防一些执法人员借机敛财,破坏了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同时,还要完善配套的监管制度,规范执法流程,从制度上制约腐败的发生,否则,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以罚代管”等问题。
试问:重权在手,环保人岂能不去铁腕治污?重责在身,环保人又岂能不去勇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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