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进口化妆品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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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进出口的相关事项:
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首次进口化妆品是指无既往进口记录的化妆品,既往进口记录等证明材料应由进口商提供,凡不能提供既往进口记录证明材料的应视为首次进口化妆品):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 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哋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具体的主管部门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
化妆品备案的大致流程,先网上备案,然后:
1、生产企业或其代理商到部级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2、携所需资料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申请
3、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化妆品安全性评审委员会通过后,经卫生部批准,颁发卫生批件。
4、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审查后,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由国家局批准颁发备案凭证。符合备案要求的产品由国家局批准颁发备案凭证。
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
自2012年3月1日起,厦门口岸进口化妆品需凭厦门检区进口化妆品收货人(经销商或代理商)备案编号报检,厦门检区内的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无需重复备案。报检单位应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进口收货人备案编号;若标签标注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与进口收货人不一致的,还应在“特殊要求”栏内注明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的名称和备案编号,同时提交进口收货人与进口经销商或代理商委托协议。
如从东渡口岸进境,提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烦送东渡国检食品科:国际航运中心C区303室):
(1). 书面“进口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2). 书面“进口化妆品安全性承诺”
(3).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4).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5).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进口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可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 中查询),进口化妆品企业应按照已取得标签管理系统备案号的标签样张印制中文标签并进行加贴。
万享——选择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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