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项目简介:
97/68/EC指令在1997年12月16号正式成为欧盟成员的法律,以限制安装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上往复式内燃机的排放和颗粒污染。此指令覆盖了37 kW~560 kW 柴油发动机,从199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而且此指令包含阶段1(1999年1月1日实施)和阶段2(2001年1月1日实施)。
指令2002/88/EC是对97/68/EC的修改,并在2002年12月9号成为欧盟成员国的法律。此指令覆盖了18 kW以下的手持和非手持式汽油发动机,并且包含阶段1和阶段2。此指令在2004年8月进行实施。
指令2004/26/EC在2004年4月21成为各欧盟国法律。此指令覆盖了19 kW~560 kW 的柴油发动机,并进一步增加了3个实施阶段。而且此指令也包含了有轨车,机车,内水陆船等。
2010年3月31 日发布了2010/26/EU指令再次对97/68/EC进行了修订,主要增加了压燃式发动机的冷启动要求,修改了稳态测试工况点和瞬态测试程序,延长了某些手持式汽油机的排放达标期限。
2011年11月16日欧盟委员会又颁布了2011/88/EU指令。本次指令修订主要涉及弹性计划销售的相关规定,同时提到基于车用重型发动机即将实行欧六,非道路发动机也正在酝酿推出欧五排放阶段。
2012/46/EU 2012年12月6日
(1)完善柴油机欧IV排放阶段的认证要求,主要有下列几点:
a.对NOx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操作者报警系统和二阶段限扭激活系统
b.对ISO8178规定的工作区域进行排放抽检,以确保测试结果更如实反映实际用途
c. 为更贴近实际用途,对测试的温度、气压和海拔要求进行修改
d.针对欧IV阶段发动机,参照车用重型柴油机欧VI阶段的要求,对耐久条款进行了修改
e. 欧IV测试程序保持和ECE R96.03版本的一致性
f.测试时要求同时对CO2的排放水平进行检测
g.规定曲轴箱排放要求
h.对于电控发动机,发动机功率段的划分将参照最大功率,而不是额定功率
(2)对额定功率19kW以下的汽油机要求在发动机上对排放阶段进行清晰的标识。
排放阶段使用罗马数字,标识在靠近型式认证号的地方。目前,汽油机只有欧I和欧II阶段,厂家只需要在型式认证号附近补充(I)或(II)标识,以标明汽油机认证的排放阶段。对于生产数量不超过5000台的小批量生产厂家,需在型式认证号附近表明“SV”。
非道路用发动机分类:
1、功率<19的非道路用点燃式发动机:二冲程汽油机、四冲程汽油机和多缸汽油机,主要涉及终端产品有:汽油机水泵、汽油发电机,草坪机、割灌机、高压清洗机、链锯等。
2、19kw<功率<560kw的非道路用压燃机式发动机:单缸和多缸柴油机,主要涉及终端产品有:农用拖拉机、农用机械、林业机械、工程机械、柴油发电机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