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资质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型式备案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查备案和公告。
第二条 A1、A2级资质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B、C级资质许可由申请资质许可的起重机械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资质申请单位)注册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发证和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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