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
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场所不得为住宅和耕地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有表明其真实属性的名称,命名应满足GB26687-2011的要求。
2.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承诺复配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复配后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物质。企业承诺书应有法人亲笔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复配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应具有合法性。
4.申请产品为危险化学品范畴的生产企业,应当有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的法定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范围的产品,应当有政府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出具有效证明。
6.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在出厂检验中使用不好的化学品的,应在申请时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7.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提供的所有文字材料合法、真实、有效。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名称后3个月内向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合格后,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