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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效率标识管理
1.1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本规则适用于690V及以下的电压,50Hz三相交流电源供电,能效2级和3级的额定功率在0.55kW-315kW范围内,能效1级的额定功率在3kW-315kW范围内,极数为2极、4极和6极,单速封闭自扇冷式、N设计的一般用途电动机或一般用途防爆电动机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毫米,宽度最小为54毫米。
2.2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
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效率
(5)额定功率(kW)
(6)极数
(7)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标识上要求标注的产品规格型号、效率、额定功率和极数,若产品铭牌上有相对应的信息,标识参照铭牌同时使用,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若产品铭牌上缺少相对应的信息,则标识上必须明
1确标注所有信息,该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
3.能源效率检测
3.1效率的测试方法依据GB/T 1032的现行有效版本。
3.2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源效率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标识信息的标注
4.1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 4831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 18613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
4.4效率应依据GB 18613、GB/T 103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容差应符合GB 755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
4.5依据国家标准为GB 18613的现行有效版本。
5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当同一规格型号产品的产量很少时,能效标识可采用打印的方式。
5.3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或卡片式悬挂的方式。
5.4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动机均应粘贴或悬挂标识。
5.5标识应粘贴或悬挂在电动机的正面明显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