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性能验收试验
7.4.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7.4.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合同确定,一般为买方现场。
7.4.3 性能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买方和卖方协商确定;单台设备的试验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4.4 性能验收试验由买方主持,卖方参加。试验大纲由买方提供,与卖方讨论后确定。如试验在现场进行,卖方要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物力等由卖方提供。
7.4.5 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卖方提供,由买方审查、确认。
7.4.6 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卖方提供,由买方审查、确认。
7.4.7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卖方提供,参加方配合。卖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7.4.8 性能验收试验的费用
本规范书7.4.5和7.4.7及卖方试验的配合等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其它费用,如试验在现场进行,由买方承担;在卖方工厂进行,则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
7.4.9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供需双方参加,共同签章确认结论。如双方对试验的结果有不一致意见,双方协商解决。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一方接到另一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并进行确认签盖章。
8 油漆、包装、运输8.1 所有外露部分应有保护装置,防止在运输和储存期间损坏,所有管道端头均应有封堵。
8.2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8.3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8.4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地;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单位代码;
(4)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8)唛头:
(9)生产日期;
(10)生产工厂。
8.5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和搬运。
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合GB191和GB6388的规定。
8.6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8.7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质量合格证明书、操作手册和/或技术资料一式二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一式二份。另快递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8.8 备品备件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按8.4条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的字样,一次性发货。
8.9 卖方应在成包的或成捆的散装附件上贴注标签,标签应以清晰的中文印刷体书写,注明8.5条相关内容。
8.10 各种材料及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合适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8.11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
8.12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
8.13 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
8.14 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
8.15 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 合同号;
(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 目的地;
(4) 毛重;
(5) 箱号/件号。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8.16凡由于卖方包装不当、包装不充分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17 卖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等做出专门标记,买方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6个月内返还卖方(费用由卖方承担)。
8.18 包装费包括在设备总价内。
9 技术资料和交付进度9.1 一般要求9.1.1 卖方提供的资料应使用国际单位制,语言为中文。外文图纸及文件由卖方免费翻译成中文,当中英文不吻合时以中文为主。
9.1.2 卖方资料的提交及时充分,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在合同签定后7天内给出全部技术资料清单和交付进度,并经买方确认。
9.1.3 对于其它没有列入合同技术资料清单,却是工程所必需的文件和资料,卖方也应及时免费提供。
9.2 提供资料内容和交付进度9.2.1 在投标阶段提供的除雾器图纸和资料
序 号 | 名 称 |
1 | 安装布置图(包含除雾器外形尺寸及平面断面图、连接喷嘴、管路、支撑梁和连接件的详细信息) |
2 | 冲洗水量计算及运行模式 |
3 | 除雾器外壳的基本/详细设计资料 |
4 | 主要零部件材料清单 |
5 | 备品备件表 |
6 | 要求的辅助系统和消耗品的数据资料 |
9.2.2 合同签定后,卖方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作为买方的设计依据,并根据买方要求及时、无条件地提供其所需的附加资料:
序号 | 名 称 |
1 | 外形及布置图 |
2 | 荷载分布图 |
3 | 冲洗水量计算及运行模式 |
4 | 冲洗系统逻辑图 |
5 | 买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
以上初步资料在规范书签订后7日内提供给买方,最终资料在规范书签订后1月内提供给买方,所有资料上应注明“双鸭山三聚华本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2×65t/h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工程”字样,并注明版次。最终资料提交后不得任意修改,设备到货后与所提资料不符所造成的一切返工和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
9.2.3 卖方提供的其它技术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序号 | 名 称 |
1 | 检验记录、试验报告(包含工厂试验结果报告)及质量合格证等出厂报告 |
2 | 卖方提供在设计、制造时所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规程清单 |
3 | 设备和备品管理资料文件(包括设备和备品备件发运和装箱的详细资料,设备和备品备件存放与保管的技术要求,运输超重超大件的明细表和外形图) |
4 | 详细的产品质量文件(包括材质、材质检验、焊接、热处理、加工质量、外形尺寸、水压试验和性能检验/试验等)的证明 |
5 | 建设和安装期间实施的试验资料 |
6 | 安装和性能试验后试验结果报告和资料 |
7 | 安装、运行和维护手册 |
9.3 提交资料份数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份数为16套和光盘2套。
10 技术服务10.1 卖方现场技术服务
卖方现场服务的目的是使所供设备安全、正常投运。卖方应派合格的现场服务人员搞好现场服务。在投标阶段应提供包括服务人月数的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如果此人月数不能满足工程需要,卖方要追加人月数,但买方无需为此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现场服务计划表(格式)
序号 | 技术服务内容 | 计划人天数 | 派出人员构成 | 备注 | |
职称 | 人数 | ||||
1 | 安装指导 | 5 | 服务工程师 | 1 | |
2 | |||||
10.2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职责
10.2.1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货物的开箱检验、设备质量问题的处理、指导安装和调试、参加试运和性能验收试验。
10.2.2 在安装和调试前,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应对买方人员进行技术培训,讲解和示范将要进行的程序和方法。
10.2.3 对重要工序(见下表,由卖方填写),卖方技术人员要对施工情况进行确认和签证,否则买方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经卖方确认和签证的工序如因卖方技术服务人员指导错误而发生问题,卖方负全部责任。
卖方提供的安装、调试重要工序表
序号 | 工序名称 | 工序主要内容 | 备注 |
1 | 水管安装焊接 | ||
2 | 除雾器安装 | ||
3 |
10.2.4 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应有权全权处理现场出现的一切技术和商务问题。如现场发生质量问题,卖方现场人员要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处理解决。如卖方委托买方进行处理,卖方现场服务人员要出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0.2.5 卖方对其现场服务人员的一切行为负全部责任。
10.3 买方的义务
买方要配合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工作,并在生活、交通和通讯上提供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