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分为19个单元169个品种,详见附件1(增补或调整品种时,另行通知)。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分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食用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和《抽样单》原件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各一式两份报送食用香料香精产品审查部。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应当具有与生产工艺、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生产用设备、工具、管道、容器必须专用并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采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不渗水、不变形的材料(不能用竹、木)制作,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