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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2013年7月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在2013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公布的文件。该《条例》分总则、铁路建设质量安全、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安全、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108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7日国务院公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予以废止。2014年1月2日,《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后,沈阳对冒用他人身份证买票乘火车首开罚单。
铁路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国家高度重视铁路安全工作。早在1989年,国务院就制定公布了《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又对该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对于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需要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不适应改革要求的规定进行调整。
为什么要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这里所说的铁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修路、挖沟、盖房,或进行排污、烧荒、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严重影响了列车运营安全。为此,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本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我国相关行业的做法和经验,设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十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和既有铁路的提速,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设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相关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后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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