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批流程图(职业病危害一般项目):
1、建设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报安监局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安监局出具备案通知
4、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或者审核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
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或者审核手续。
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卫生“三同时”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能否同时进行?
依据总局51号令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在实际工作是否可以把职业卫生预评价和第十六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预评价以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合并在一起?其次是一家评价机构可否同时进行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
危害一般的项目在实际操作中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合并在安全设施设计专篇里的,有那么一章就可以了 ,但是其他的都是要各做各的,据传要把安全和职业卫生合并,但没有任何明确的说法。
至于 一家评价机构可否同时进行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编制。各地安监局保留解释的权利,各有各的好处,如果同一家做对企业工艺流程,实际设施情况等会有更多的了解,做起来效率会比较高,也更有利于提出深入的建议;但是不利之处就是存在自己给自己当裁判的情况,不容易发现更多隐藏的问题 。目前江苏省,淮安市要求不可以同一家服务机构同时做一家企业的预控评,其他地方好像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