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标方须对以下工艺参数做出保证:
1.6.1通过除雾器测得的ΔP。在任何条件下,对于两个垂直烟气气流除雾器,通过除雾器3个断面后的压力降不得超过 Pa。
1.6.2除雾器从FGD系统运行之日起的使用寿命至少为15年。在此期间,对于老化和暴露在脱硫环境中引起的结构损坏应不降低除雾器的除雾性能,对于冲洗强度、频率和持续时间,该系统能在设计条件下正常运行。
1.6.3在任何运行条件下,在除雾器第二级屋脊除雾器后测得的液体夹带率,烟气中不得超过20mg/Nm3(干态)。
1.6.4在整个保证期期间,总的除雾器压力降不得增加10%以上(使用在线压力降仪表来测量该值)。除雾器所有设备都包括在该压力降测量之中。在此期间,不用手工清洗除雾器。唯一使用的清洗方式就是设计用来进行在线清洗的永久冲洗系统;该系统的冲洗强度、频率、持续时间都应在设计条件下运行。
1.6.5所有设备性能保证期为颁发接受证书后1年,大修年限(按装置最大连续运行时间计)应为5年,设备设计整体寿命为15年(不包括易损件)。
1.6.6在任何运行工况下,粒径大于20微米的液滴携带量不得超过50mg/Nm3(干态)。采用VDI3679撞击法测量方法,投标方提供测试方法。
1.6.6在事故工况下,除雾器本体应能承受短时间内(20min)120度烟气通过而不影响除雾器的性能。
1.7随设备现场安装完毕后,各项性能保证值应满足。投标方应提供一定的必要额外裕度,这样可保证设备能在现场达到要求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