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和进行实地核查及产品检验。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已取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内的产品规格或者强度级别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报,只进行实地核查办法中否决项目的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注:由相同供方及外协单位采购的同一批原、辅材料、零部件生产的属于同一产品单元,且产品相同的90辆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